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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发票抄报税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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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明确2019年将推出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精简报税资料等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三大文件正式公布,会计工作量大幅度减少了:

  1.2019年将推出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精简报税资料等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要大大减轻会计的工作量;

  2.3月1日开始。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小规模自开自开专票范围将继续扩大!

  3.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会计工作量再次减轻,以后不用天天跑税务局了。

  重磅!增值税发票抄报税即将取消!

  在近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通知中明确了,增值税发票抄报税将要取消,最大力度的减少会计人的工作量,政策变化很大,会计要马上来看下:

  

  政策主要内容:

  一、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筹划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

  1.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2.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二、涉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1.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2.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3.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4.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三、优化发票办理!

  1.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3.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4.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人范围变大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19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19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16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起!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二、财务人注意!2019年起增值税专票防伪措施也变了

  2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

  2、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3、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1.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

  2.《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二)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中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方式办理,每项证明事项的具体替代措施已在附件中列明。

  3.《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doc.doc

  2019年底前将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纳税人可全程网上办理或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申报提速!70%涉税事项一次办结优化流程提速:

  1.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2.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

  3.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

  4.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

  5.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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